- 基本信息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办事评价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四十一条: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
3.《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已办理跨县区户籍变更登记手续,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申请将原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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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通过,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
3.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办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5. 转出地县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6.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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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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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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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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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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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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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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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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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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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个工作日 |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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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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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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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热情接待群众,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法规及有关业务咨询;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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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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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个工作日 |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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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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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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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对照审查标准严格审查有关申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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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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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个工作日 |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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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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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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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
无 |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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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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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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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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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是否可以办理保险关系转移? |
不可以。参保人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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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吗? |
参保人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能选择一种待遇,不得同时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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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在异地享受居民养老待遇的能办转移吗? |
已享受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不能再办理转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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