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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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实施主体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条件
已办理跨县区户籍变更登记手续,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申请将原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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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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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555-6878110
监督电话
0555-6798796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
办理地点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白纻山路456号当涂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人社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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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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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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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养老保险服务
目录子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002014006014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编码
11340521003081483P4002014006014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实施清单编码
11340521003081483P400201400601401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网通办)
办理地址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白纻山路456号当涂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人社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
所属部门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区划
当涂县
实施主体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是否有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现场预约(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白纻山路456号当涂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人社综合窗口)
是否有数量限制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
监督投诉电话
0555-6798796
咨询电话
0555-6878110
年审年检
划分标准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四十一条: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
3.《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展开

已办理跨县区户籍变更登记手续,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申请将原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或复印件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1.原件合法有效;2.复印件清晰,与原件一致。

身份证或社保卡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或复印件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参保登记表(制度内转移)

申请人自备

原件或复印件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 1.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通过,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
    3.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办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5. 转出地县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6.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个工作日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赵俊
受理岗

1、负责热情接待群众,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法规及有关业务咨询;
2、负责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收件登记和初步审查;
3、负责针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情况,及时将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及时做好流转登记,并流转至下一个环节。

审查

0.5个工作日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赵俊
审查岗

1、负责对照审查标准严格审查有关申请;
2、负责在规定时间及时作出审查决定;
3、负责针对不符合条件的办件,作出审查不予通过的决定;针对符合条件的办件,作出审查通过的决定。负责及时将审查结果流转至办结岗。

办结

0.3个工作日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邢彩萍
办结岗

1、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2、负责对办件情况进行整理,制作相应案卷,形成办件台账;
3、负责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业务指导和政策解答。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是否可以办理保险关系转移?

不可以。参保人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吗?

参保人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能选择一种待遇,不得同时享受。

已经在异地享受居民养老待遇的能办转移吗?

已享受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不能再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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