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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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 办事评价
市级:被借用文物属于市级文物部门管理的
县级:被借用文物属于县级文物部门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24年11月8日修订)第五十六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应当签订借用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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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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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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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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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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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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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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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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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填写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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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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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审查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专家组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初步推荐意见并公示。
3.办结:予以批准的,按照规定程序,印发批准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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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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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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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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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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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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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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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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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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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个工作日 |
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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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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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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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申请函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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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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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个工作日 |
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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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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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科(文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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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达 |
无 |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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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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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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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借用时限有没有要求? |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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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入方的资质有什么要求? |
借入方必须是经省一级民政和文物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民营博物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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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入方所借文物有什么标准? |
原则上不申请借入二级以上文物。如必须借入,须说明借入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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