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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评价
现场预约(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东路200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汇通大厦)三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24年11月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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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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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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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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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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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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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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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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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填写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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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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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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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保单位原有用途和改变用途后的说明及理由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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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用途后的文保单位的修缮保护管理报告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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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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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或者专家的审核意见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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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备齐所有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到社会综合窗口(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所在市分厅)提交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予以受理;
3.通过初审的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转交给审核人员进行详细审核;
4.审核通过后,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分管领导进行决定;
5.通过决定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决定结果对事项进行公示;
6.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寄送)办理结果,申请材料和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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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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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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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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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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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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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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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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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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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个工作日 |
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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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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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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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受理标准,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人员受理通过,打印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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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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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个工作日 |
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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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诗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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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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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和申请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人需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若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耽误业务办理并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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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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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个工作日 |
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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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诗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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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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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办结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现场领取批复。 |
无 |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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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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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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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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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有个老房子现在要开旅馆,请问怎么审批? |
先确认是否为文物保护单位,如果是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线上线下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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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校为文物保护单位,现想开辟为村委会用房,怎么办理? |
可以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线上线下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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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古建筑,现在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想开民宿,请问怎么申请? |
可以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线上线下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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