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验(交)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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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洁版
事项名称
发票验(交)旧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受理条件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申请材料
查看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55-2354925
监督电话
0555-12366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 8:30-12:00 下午 1:30-5:00
办理地点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东路200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汇通大厦)二楼税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阶段性办理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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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发票验(交)旧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002030054000
服务对象
法人
事项编码
11340500MB150792X43002030054000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实施清单编码
11340500MB150792X4300203005400001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网通办)
办理地址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东路200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汇通大厦)二楼税务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 8:30-12:00 下午 1:30-5:00
所属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所属区划
马鞍山市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是否有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是否有数量限制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监督投诉电话
0555-12366
咨询电话
0555-2354925
年审年检
划分标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展开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或红字发票或作废发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查验后退回,填写内容真实详细准确

存储介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份

电子

非必要

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查验后退回

  •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杜婷/马鞍山电子税局
综合服务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办结

0.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杜婷/马鞍山电子税局
综合服务

即时办结。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请问网上发票验旧是不是每个月验旧?

当月开具的发票,应在次月月底前办理网上验旧手续。

请问已上传过开票数据的用户,是否还需要做发票验旧的步骤?

目前防伪税收升级版已经实现联网开票,对于这些已经通过互联网上传开票信息的发票或者通过抄报税采集到开票信息的发票,已自动验旧,无需再做发票验旧。

请问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哪级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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