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
序号 收取项目 收取依据 收取范围对象 收取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投标人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收取; 3、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4、应按规定返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外)。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或者挪用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 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中标人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收取。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保证金的, 由有关监管部门严肃查处, 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供应商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供应商在提交投 标文件时按照采 购文件约定一并 提交 自中标(成交) 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采购人 或代理机构退 还未中标(成 交)供应商的 保证金;自政 府采购合同签 订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采 购人或代理机 构 退 还 中 标 (成交)供应 商的保证金。 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 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监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 金文件;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 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投 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 还投标保证金或者挪用投标 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 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 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 责任。
4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标(成交) 供应商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由中标(成交) 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由采购人根据采 购 合 同 约定,待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进行退还。 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履 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 还履约保证金或者挪用履约 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 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 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 责任。
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 194 号);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 2%收取 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市建管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在我市农民工工资财政专户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项用于本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携相关资料向市建管处申请退还保证金,市建管处核查资料齐全无误,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即行退款; 3.市建管处一旦核实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通报对应人社部门应当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 1.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同级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人社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举报投诉而不受理的; 2.未如实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情况的; 3.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4.挪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6 工程质量保证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 建 质[2017]138 号) 建设工程承包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建设工程发包人 一、执收单位责任: 1、发包人应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保证金。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负责对保证金预留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法依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同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7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 领取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 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 20 万元,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 120 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 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 5 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 30 万元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在旅行社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 数 额 降 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旅行社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 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 存入足额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期不少于一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2.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除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 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而不予颁发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3.向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者乱收费、乱罚款的; 4.未按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5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6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 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财务管理办法〉(修订)〈海关保证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署财发〔2014〕303 号) 海关加贸、监管等工作中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 的一种,包括滞报金保证金 和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 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 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 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 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 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 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 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 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 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 额;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 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 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 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 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 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 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 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 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 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 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 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 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办理担保,当事 人应当提交书面 申请以及真实、 合法、有效的财 产、权利凭证和 身份或者资格证 明等材料。海关 应当自收到当事 人提交的材料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对相关财产、 权 利 等 进 行 审 核,并决定是否 接受担保。当事 人申请办理总担 保的,海关应当 在 10 个工作日内 审核并决定是否 接受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海关应 当书面通知当 事人办理担保 财产、权利退 还手续: 1.当事人已经 履行有关法律 义务的; 2.当事人不再 从事特定海关 业务的; 3.担保财产、权 利被海关采取 抵缴措施后仍 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 还的情形。 马鞍山海关 1.海关业务、办案部门应按照规定办理各类 保证金的收取、退还、转税(罚没)、延期 等业务手续,建立审批制度,设立台账,及时 清理到期的资金,每月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保 证账账相符和按时办理结转、延期或清退。 2.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 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和当事人办理 退款手续。财务部门凭当事人《海关保证金 专用收据》退款联、收款证明和业务部门转 来的《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在 2 个工作 日内办理退款并进行账务处理。退款应通过 银行转账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可以退 还现金。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退还通知书送达 之日起超过 3 个月当事人未来办理退款手续 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负责发布公告。公告之 日起超过一年当事人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 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按其他收入上缴同级 国库。 4.海关各类保证金应按海关税费资金管理, 依据《海关税费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海关税收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 5.海关税款类保证金、风险类保证金应纳入 “海关代保管款专户”核算管理,案件类保证 金应纳入“海关待结算款专户”核算管理。不 得挪用或横向拆借。 6.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 责任。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 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 任。二、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审 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 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79 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财务管理办法〉(修订)海关保证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署财发〔2014〕303 号) 海关征税工作中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规收取的担保资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3.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办理担保,当事 人应当提交书面 申请以及真实、 合法、有效的财 产、权利凭证和 身份或者资格证 明等材料。海关 应当自收到当事 人提交的材料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对相关财产、 权 利 等 进 行 审 核,并决定是否 接受担保。当事 人申请办理总担 保的,海关应当 在 10 个工作日内 审核并决定是否 接受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海关应当书面 通知当事人办理 担保财产、权利退 还手续: 1.当事人已经履行 有关法律义务的; 2.当事人不再从事 特定海关业务的; 3.担保财产、权利 被海关采取抵缴 措施后仍有剩余 的;4.其他需要退还的 情形。 在海关批准的担 保期限内,纳税义 务人未履行纳税 义务,对收取税款 保证金的,海关应 当自担保期限届 满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完成保证金 转为税款的相关 手续。 马鞍山海关 同上 同上
1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83 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财务管理办法〉(修订)〈海关保证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署财发〔2014〕303 号) 海关稽查、缉私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规收取的担保资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征收标准为: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 2 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货物价值为人民币 2 万元至 20 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2 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的,提供人民币 10 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不低于《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署缉发〔2016〕6 号)规定的一般情节处罚幅度计核金额的足额保证金。 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海关告知当事人 提交保证金的金 额。当事人交纳 保证金后,由海 关出具保证金收 据。 1.知识产权海 关保护保证金 自权利人结清 货物处置费用 后 由 海 关 返 还,或根据法 院要求执行。 2.知识产权反 担保担保金自 海关放行被扣 留货物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返 还,或根据法 院要求执行。 3.其他案件类 保证金在当事 人履行完有关 法律义务后返 还。 马鞍山海关 同上 同上
11 海关取保审 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保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27 号) 对 符 合《 刑 事诉讼法》规 定 的符 合 取保 候 审条 件 的走 私 犯罪 嫌 疑人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对犯罪嫌疑人采 取保证金方式取 保候审的,缉私 办案部门应当在 《呈请取保候审 报告书》中写明 责令被取保候审 人交纳保证金的 数额,报海关缉 私部门负责人审 批后,缉私办案 部门制作《收取 保证金通知书》, 送达被取保候审 人和为其提供保 证金的单位或者 个人,责令其向 海关缉私部门指 定的银行一次性 交纳保证金。被 取保候审人或者 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关单 位凭《收取保证 金通知书》向海 关缉私部门指定 的银行交纳保证 金。银行在收取 保证金后,填写 《收取保证金通 知书》回执联并 加盖银行印章退 还 海 关 缉 私 部 门,回执联存入 诉讼卷。 被取保候审人 在取保候审期 间未违反取保 候 审 有 关 规 定,也没有重 新 故 意 犯 罪 的,或者缉私 部门决定撤销 案件、终止侦 查的,在解除 取保候审、变 更强制措施的 同时,缉私部 门 应 当 制 作 《退还保证金 决定书》,通 知财务部门如 数退还保证金 给 犯 罪 嫌 疑 人。被取保候 审人在取保候 审期间未违反 取保候审有关 规定,但在取 保候审期间涉 嫌重新故意犯 罪被立案侦查 的,负责执行 的海关缉私部 门应当暂扣其 交 纳 的 保 证 金,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 作出不起诉决 定、无罪判决 的,应当退还 保证金。 马鞍山海关 1、办案部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 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 保证金。 2、办案部门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 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 管保证金。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 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 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3、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 办案部门在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制 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 证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 二款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 者全部保证金。 办案部门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应的 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