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
序号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1 财政部门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国发〔2006〕1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1230 号;财政部财税〔2016〕11 号;财政部财综〔2007〕 26 号、财综〔2009〕51 号;省物价局皖价商〔2006〕191 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282 号; 详见文件 详见文件 省非税局
2 财政部门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9〕90 号;财政部财综〔2010〕97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44 号;财政部财税〔2017〕51 号、财税〔2018〕39 号、财税〔2019〕46 号 扣除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详见文件 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3 财政部门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3期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财政部财税〔2016〕11 号;国发〔2006〕17 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 13 号;财政部财综〔2006〕29 号;财政部财综〔2007〕26 号;财政部财综〔2009〕51 号;财政部财企〔2011〕303 号;财政部财企〔2012〕31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1230 号;省物价局皖价商〔2006〕191 号;财政部财税〔2017〕51 号 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详见文件 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4 财政部门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综〔2011〕115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建〔2012〕102 号;财政部财综〔2013〕89 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6〕4 号 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 居民生活销售电量 0.8 分/千瓦时,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销售电量 1.9 分/千瓦时,详见文件 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5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 号;皖政〔2012〕5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 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 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 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 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 500 元/亩 市、区税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6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 号、财税〔2015〕122 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 号、财综〔2015〕2241 号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每平方米 8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5 元; 详见文件 市、区税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7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务院国发〔1998〕34 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 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 号;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市房开办
8 马鞍山海事处 港口建设费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综〔2011〕29 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综〔2011〕100 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综〔2015〕131 号 经对外开放口岸辖区范围内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国内出口货物 4 元/吨;国外进出口货物 5.6元/吨;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 20英尺 32 元/箱,40 英尺 48 元/箱;国外进出口集装箱 20 英尺 64 元/箱,40 英尺 96 元/箱;详见文件 马鞍山海事处
9 市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综〔2012〕33 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财审发〔2014〕96 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持久性油类物质 0.3 元/吨 市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
10 市税务局 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 60 号;国务院令第 448 号;国发明电〔1994〕2 号、国发明电 〔1994〕23 号;国发〔2010〕3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 号、财税〔2014〕122 号; 财税〔2016〕12 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 3%征收 市区税务部门
11 市税务局 地方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 号、财综函〔2011〕5 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 号;财税〔2019〕46 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 2%征收 市区税务部门
12 市税务局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 号;皖政〔2012〕54 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 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 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 0.6‰征收。新征用 (含划拨)建设用地 500 元/亩 市区税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3 市税务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 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 号;省政府令第 16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 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 号、财税〔2016〕12 号;财政部财税〔2017〕18 号、财税〔2018〕39 号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详见文件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税务部门
14 市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 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 号;省政府令第 16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 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 号、财税〔2016〕12 号;财政部财税〔2017〕18 号、财税〔2018〕39 号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详见文件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税务部门
15 市税务局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 号;国办发〔2006〕4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 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25 号、财税〔2016〕60 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2016〕594 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 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 3%征收 市、区税务部门
16 市税务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国务院令第 551 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3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80 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综〔2012〕48 号、财综〔2013〕109 号、财综〔2013〕11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5 年第 91 号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电视机 13 元/台、电冰箱 12 元/台、洗衣机 7 元/台、房间空调器 7 元/台、微型计算机 10 元/台 马鞍山海关、市税务局
17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国办发〔2006〕43 号;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税〔2015〕91 号;省财政厅、省广电局财综 〔2015〕1455 号 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 按电影票房收入的 5%提取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
18 马鞍山海关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国务院令第 551 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 3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80 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综〔2012〕48 号、财综〔2013〕109 号、财综〔2013〕11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29 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5 年第 91 号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电视机 13 元/台、电冰箱 12 元/台、洗衣机 7 元/台、房间空调器 7 元/台、微型计算机 10 元/台 马鞍山海关、市税务局
19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民航发展基金 财政部财综〔2012〕17 号 ;财税〔2019〕46 号 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港澳台) 航班的旅客,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 乘坐国际航班的旅客 90 元/人·次,乘坐国 内航班的旅客 50 元/人·次;航空公司按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及适用的征收标准分类征收,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民航部门
20 上海铁路局马鞍山站 铁路建设基金 国发〔1992〕37 号;财政部〔1996〕财工字第 371 号;财政部财综〔2007〕3 号 铁路运输部门承运的货物 1991 年 3 月 1 日开征的货物运输 0.2 分/ 吨·公里;1992 年 7 月 1 日开征的货物运输 1 分/吨·公里;1993 年 7 月 1 日开征的货物 运输 1.5 分/吨·公里 铁路部门